
一、放生真的好吗1、长春男子花8万买小龙虾放生,称被托梦,网友:确定不是“杀生”!每天看新闻都有非常奇葩的新闻出现,让人感觉摸不着头脑,给大家分享的新闻就是前几日发生在长春一件趣事。一名男子先后两次到水产市场买走了大量的鱼,小龙虾,还有大闸蟹,共计花了七八万元,他们要做生意吗?其实并不是的,他们要把这些水产市场买到的东西给放生。2、一名男子称小龙虾给他托梦,说满山遍野的小龙虾都需要他去解救,所以就和几个朋友买了很多小龙虾,准备在野外放生,看到这里你是不是露出了笑容?为什么我感觉画风这么奇葩?这个男子难道脑子没有问题吗?这得有多迷信啊,做个梦都信,以后还能不能做梦了,下次梦到大象需要拯救,难道要买头大象吗?3、在水产市场花七八万元买小龙虾放生,只要有常识的人应该都知道水产市场的海鲜进入到普通的环境当中,过不了多久就会死掉的,即使放生了,无异于把他们直接杀死。而且这几天吉林的水温其实还在零度左右,根本不适合放生。4、开头很感动,结局很悲伤,他们并没有拯救小龙虾,而是直接把他们放在了其他人的肚子里边,罪过大了,还白白花了几万块钱,如果他真的相信托梦这一说的话,为什么不把这七八万元,花在贫困山区的人们身上,给他们捐一些钱,让更多的孩子能安心上学不是更好吗?5、而且放生并不是随意就能放生的,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在湿地进行随意放生,违者是需要罚款的,最高可罚几十万元,但是当地生态部门表示,因为当地的温度特别低,所以放生的海鲜基本上都死亡,或者是被其他村民抓走了,并没有对当地的环境造成大的危害,但是男子行为已涉嫌违规。你们对此怎么看?6、善士提问:法师您好:弟子请师父开示关于放生的问题,随喜放生但本人不到现场得到的功德有区别吗?7、恒传法师答:阿弥陀佛,首先随喜赞叹你的随喜放生,其次我们放生不是为了求功德而放生,放生是体现慈悲与践行修学的佛教传统之是佛教慈悲心的直观体现。放生可以使无数濒临死亡的生命马上重拾生机,因此具有无量功德。放生的意义在哪里?简单说,我们尽一己之能使它们免于被宰杀的痛苦,又让参与放生的人,藉这一个机会培养慈悲心。我们放生,除了救动物的生命,更重要的是要为它念佛、持咒,这样它生生世世与佛结善缘。8、其次,怎样的放生才能叫功德?来看看经论中讲到的:有见到鱼池干涸,运水来救活鱼类,有见水中浮有蚁群,快要被淹死了,设法引蚁类到达干燥的地方;也有见市上卖鳖,用钱买来放入池中的。动物在死亡边缘,设法救护他,使他免于死亡,这是放生的本意。放生是慈悲心行,是功德,但一定要如理如法,我们但求能尽心而为,尽力去做就好。放生的精义在于当下放生的念头,如希望被放的生物能够延长寿命;至于能够延长多久?我们必须尽到研究、考虑和照顾的责任。比如说,要放鸟类,就先得考虑放什么鸟、在哪儿放、什么时候放,才比较安全有效;放生鱼等水族,也当首先研究观察它们的生态、习性和来源,然后选择最适当的时机,放到我们觉得最安全适合的地方。放生须注意三事:无定物,无论陆走飞禽,遇即量力买放。无定日。避免贩者从中渔利。无定处。今日此地,明日他处。频频易动。不令贩者先期搜集。如果大量放生,一定要按我们佛教仪轨来放,达到真正放生目的。9、所以你问到没有去现场亲手放生生灵有没有功德?这就要看你是不是一颗平等的慈悲无求的心,以及所随喜的放生是否是如理如法。10、对于“随意放生”的法律规制,关键是做好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,并让公众认识到它的危害,让人人都来监督它。这比给“随意放生”打上违法标签,更为有效。二、姻缘会因为放生变好吗为什么1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(以下简称“草案”),其中明确提出,“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,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,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、生产,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。随意放生野生动物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”。2、随意放生,危及物种安全,甚至威胁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,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。通过法律对民众放生行为进行规制,让随意放生者承担必要违法成本,可谓民望所归。3、但是,由于放生问题比较复杂,放生地点多样,放生物种更是千奇百怪,所以,要想由法律把各种细节都规范好,恐怕不现实。4、比如,“草案”规定可以放生的只限于当地物种。可是,何谓当地物种,除非相关专家,恐怕没有哪个普通人能弄得清。如此一来,这条法律怎么去执行?而且是否当地物种,与影响物种安全,威胁他人生命,并无直接联系。譬如,某人放生一只家养鹦鹉,鹦鹉并非本地物种,但这鹦鹉要么无法在野外生存死掉,要么在野外搭窝筑巢,并无什么危害。将这种基本对社会无害的行为认定为违法,恐怕站不住脚。5、所以,对于“随意放生”的法律规制,其实没必要在“事前”规定过细。关键要做好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。法律只需要明确,一旦放生影响物种或生态安全,威胁他人,那么就得承担违法后果。6、事中监督,主要是在执法层面,例如首先政府部门要做好“排除法”,即对于生物安全敏感的区域,如动植物保育区,一些公共水域等等,一律禁止放生,加强人员在这些区域的巡视,完善各种警示。对于那些民众自发的放生行为,最好的办法是让民众参与监督,一旦发现随意放生的行为,旁观民众可以拨打由警方和专业人士共同到场处理。7、事后追责,一是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。例如在我国台湾,“小龙虾”被认定为入侵物种,放生“小龙虾”将受到重罚,罚金最少一万人民币左右,最高超过50万人民币。这样的重罚对于“随意放生”者无疑是个极大威慑。二是让刑事追责落地,如放生毒蛇等危险生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,可考虑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。对于“随意放生”导致物种安全和生态系统受到重大影响,如何取证、认定,如何进行刑事追责,还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完善。8、当然,对于“随意放生”,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,严格执法固然重要,但更为重要的是对公众的教育,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。9、我国已建立完善的外来入侵生物清单,但由于科普不力,这份清单养在深闺人不识。所以,完全可以通过学校教育、公益广告等渠道,向民众普及物种及放生知识。政府还可联合宗教单位,对信徒进行相关科普活动,和动物保护组织合作,设立相关的咨询热线,为放生人士提供指导等。10、一句话,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,让公众真正认识到“随意放生”的危害,让人人都来监督“随意放生”,这比给“随意放生”打上违法标签,更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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